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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讲解:下列几种宅基地不能开展确权
发布时间:2022-09-05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 来源:

《民法典》讲解:下列几种宅基地不能开展确权

 

1、一户多宅不可以开展确权。

过去,当土地资源支配权不确定性时,一些家中很有可能具有好几个宅基地。如今在我国推行“一户一房”的规范,即一户只有确定一宗宅基地的支配权,剩下的宅基地将团体取回。因而,除一宗宅基地外,剩下宅基地没法确定。

2、农用地上基本建设的房子,下边的宅基地不可以确权。

在宅基地确权全过程中,只需在田地上建了房子,一般都能够确定宅基地确权。可是,假如房子建在农用地上,房子便是违反规定建的,由于国内有严格要求的耕地红线,因此无法在农用地里建房子。因而,即便房子建在农用地上,事后宅基地的权力也不能确定。

3、非集体内的人购买的宅基地。

无论是农村宅基地还是农村宅基地,其流转都只能在集体内部进行。农村集体以外的人买不到集体内部的宅基地。当然,这也是为了保护集体内部的土地资源。因此,以往如果村集体外有人非法购买宅基地,是无法确权的。

之上3种状况也是在宅基地确权全过程中很普遍的无法开展确权的状况。
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339条对土地经营权运转的要求,承包土地承包权人能够 保存承包土地权,独立运转土地经营权给本团体机构或本团体机构之外的本人、农业合作社、企业等,运转方法包含租赁、入股投资等。

必须特别注意的是,尽管承包单位能够 独立运转土地经营权,但务必核查另一方能否具有农牧业运营工作能力或资质证书,假如他人不具有农牧业运营工作能力或资质证书,不可以向其运转土地经营权。

来源:民法典在线